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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司法部专利和版权法修改委员会主席Mayer Gabay在第二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国际论坛上说,现在没有国际专利,不存在任何国家授予“国际专利”的可能性。有一些国际协议促进了专利制度的发展,但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国际专利”。现有专利制度的框架包括有国家、地区组织签署的获取和实施专利的国际法律、组织和管理的协议。
Mayer Gabay说,最重要的协议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那时起它被修改过多次,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1979年。该协议规定了外国申请人的国民待遇、12个月优先权原则和有关专利制度的其它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和贸易的联系变得十分突出。
Mayer Gabay特别说明,巴黎公约的条款之一是专利权的独立性,即如果一个专利在一个国家被授权然后被法庭决定取消,这不影响该专利在其它国家的授权。巴黎公约的另一个条款是优先权,这意味着如果一项申请在该公约的一个成员国递交,相关的申请日期在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国有效,并且任何在该相关日期后递交申请的申请人被认为是递交一项“已知”发明。原始的申请人被该公约给予了一年的时间来在成员国递交他的申请并保留先前在第一个国家递交申请的申请日。这使发明人有一年的宽限期在公约的所有成员国递交他们的申请,而不会失去在任何国家作为第一个申请人的权利。
Mayer Gabay强调,这种现有的专利制度仍然规定着专利申请审查的主要条件,即: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
Mayer Gabay介绍说,为了避免在许多国家审查和再审查发明,《专利合作条约》(PCT)于1970年建立,PCT的方法是申请人可以在一个国家递交一项“国际申请”。该申请递交给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且由一个指定的主要的审查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来审查。由该局做出检索报告然后传递给所有那些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每个成员国在由主要审查局做出的检索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最后的分析决定是否授予专利。PCT仍然不允许由一个机构授予一项“国际专利”,但它为不同国家审查和再审查申请节省了时间。
Mayer Gabay最后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应该搞清专利保护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它是鼓励创造、工业化和投资的一种手段。就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日内瓦总部的标语所述,“人类的天才是所有艺术作品和发明的源泉。这些作品是人类生命价值的保证。国家的责任就是努力保护这些艺术和发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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