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备案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当时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第二十九条 备案项目的转报,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除第(一)、(二)、(八)款之外的要求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即可予以受理:
(一) 涉及招标的项目,招标手续齐全;
(二) 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三) 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案例)、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第三十条 备案项目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返还已签章的《备案表》。备案项目按比例随机抽查,备案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不予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申报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部门收回。
评估项目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宣布备案失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无效备案表由原备案部门收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参照本细则备案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应建立评估核准备案项目统计报告制度,应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本区县上季度评估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评估处(评审中心)接待地址:中山南路315号,新亚丽景大厦4楼;接待时间:每周一、三、四下午1:30-4:30;联系电话:021-53594858转评审中心。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请登陆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1、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
3、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一级单位承诺表
4、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5、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
6、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单位承诺表
7、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
附件:(略,请登陆市国资委网站下载)
1、上海市资产评估项目承诺函
① 上海市资产评估项目委托方承诺函
② 上海市资产评估项目占有方承诺函
③ 上海市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2、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通知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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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1-19 13: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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