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专利需要具备的经济、技术、设备、工艺、原材料、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专利启用时间,使用范围,专利使用人数量,使用权转让情况等;
4. 专利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专利申报或购买、持有、延续等项支出成本;专利使用、授权使用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 专利权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专利的保护期、专利权人的经营管理能力、专利产品的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功能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专利权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等。
第九十七条 专有技术(诀窍)评估中要注意检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 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类别、具体内容、适用产品和领域,真实性、有效性、先进性、垄断性、成熟程度,所经过的鉴定、验证等;
2. 专有技术能被保持的原因及预期的保持时间,改进技术、类似或相关技术的有关情况;
3. 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专有技术需具备的经济、技术、设备、工艺、原材料、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启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情况;
4. 专有技术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专有技术的创制或购买、保持、改进等支出成本;专有技术使用、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 专有技术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专有技术持有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更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专有技术产品的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功能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
第九十八条 商标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 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包括商标权注册登记部门和时间、审批和有关公告文件、商标权人、有效期及续展条件等;
2. 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文字、图案和声像,适用领域和范围,使用、保持、转让等权属;
3. 商标权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启用时间,商标使用人数量,授权使用和使用权转让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场所、对象,已使用次数或数量等;
4. 商标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商标权申报或购买、持有等项支出成本;商标使用、授权使用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 商标的知名度,广告宣传情况,同类产品的名牌商标;
6. 商标的预期寿命和收益情况。包括使用该商标产品的预期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种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
第九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 特许经营权的法律状况。包括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人,授权文件,被授权人的资格要求,特许经营有效期、适用范围、续期和改变范围等条件,该经营权的原始持有人,法律法规对该类经营权的有关规定等;
2. 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类别、具体内容、适用领域,使用、保持、转让、再次特许授权等权属; 3. 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包括需要具备的法律、经济、市场、技术、设备、工艺、原材料、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启用时间,使用范围,该经营权现有使用人的数量、分布范围、市场划分及市场占有率等;
4. 特许经营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申报或购买、持有、延续等项支出成本;使用、转让、再次特许授权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经营管理能力、预期业务量、经营对象的预期寿命、市场占有率和预期收益,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
当某类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行为不属于经济行为时,需慎重考虑是否对它进行评估。
第一百条 在评估商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时,特别要注意全面核查了解被评估整体企业的内部结构,资产配置,各项业务及其收入,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市场占有率,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平均收益水平,资金利率水平,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替代以及竞争者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正确分析预测未来收益年期、折现率、收益额或收益率。
视情况不同,商誉评估可选用超额收益法,将企业收益与按行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即超额收益)的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的评估值;也可选用割差法,即将收益现值法测算出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减去通过各种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出的该整体企业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以其差值作为该整体企业商誉评估值。商誉评估值最低为零。
第十一章 负债的评估
第一百零一条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未来资产或劳务来偿付的经济债务。对企业而言,负债根据还款期的不同,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两种。在进行整体企业评估或在其它涉及负债项目而需要确定净资产评估值时,要对企业负债或与被评估资产相对应的负债进行评估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负债评估的重点在于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对于整体企业的负债项目,应单独评估并列示。对于与某项资产相对应的负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予以单独评估并列示,或者在评估该项资产时扣减相应负债额并予以说明,而不再单独列示。
负债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对于预提大修理费等并非实际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评估人员应注意审查核实在评估基准日收到但尚未处理的所有购货发票,以及虽未收到发票,但已到达企业的商品,以防止漏记应付帐款。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各种存在抵押或担保的债务,评估人员应注意审查核实抵押或担保的资产产权是否归属企业,其价值是否真实,担任担保的企业或机构的条件是否具备,相关契约是否得以履行等。
第十二章 资源性资产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资源性资产是指由自然因素形成的、具有开发价值的一切经济资源。它由特定主体排它性地占有。资源性资产存在于自然界,它一经过开发、加工后,即转化为非资源性资产。
第一百零六条 资源性资产评估时要以其开采权、开发权、使用权和其它各种权利或获利能力为评估对象,以这种权利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为计算基础,要充分考虑资源性资产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有偿使用、充分补偿、有利再生等资源开发利用的总原则对评估原则、方法和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被评估资源性资产的具体情况不同,可分别选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
资源性资产评估的收益现值法根据资源性资产的开采权、开发权、使用权或其它权利所能获得的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确定评估值。要注意不能将其它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资源性资产的收益中。重置成本法要根据现在要取得该资源性资产的开采权、开发权、使用权或其它权利所需的全部成本确定评估值;现行市价法要根据同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开采权、开发权或其它权利的现行市场交易价调整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还可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要求及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采取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的其它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百零八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接受委托进行资源性资产评估时,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国家法律文件和有资格部门对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章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
第一百零九条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对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和其它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一百一十条 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如果根据评估目的所涉及资产的范围可以明确无误地将待评企业的主体部分划入评估范围,而将该企业的一些下属子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其它单位划出评估范围之外,则可视具体情况,仍然先将主体部分进行整体评估,再按划出部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没有取得凭据,全资子公司应划入评估范围,控股及非控股子公司作为长期投资进行评估。
整体企业的内部往来应经核实后相互抵消。
第一百一十一条 确定整体企业评估范围时,应依据企业申办有关经济情形时的申请报告及有关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产权证明等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划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一般应先由企业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在产权界定的同时进行资产评估,并明确说明产权纠纷情况。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中特别要注意核查了解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和内部独立经营核算单位的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了解分析企业前三年、后五年的经营及效益情况;了解分析企业的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情况,了解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等。核查中还要注意已摊销完、未建帐、待修理、待报废和在异地的资产,以及租入、租出的资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整体企业评估的重置成本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负债评估值,得出整体企业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整体企业评估的重置成本法也被称为成本加和法。其中,各项资产的评估值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求出。
整体企业评估的重置成本法以企业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因此,当被评估企业明显存在生产能力闲置、资源浪费时,应提醒企业重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缩小经济情形所涉及的资产范围。如果遇到确实无法分割资产或无法缩小范围,而闲置浪费情况甚为严重的情况时,评估人员要认真慎重地计算经济性贬值,并详细说明评估依据和计算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整体企业评估的收益现值法要将企业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从而得出整体企业资产评估值。评估人员应认真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历史收益情况、行业状况;分析企业的发展前景,产品、市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逐项分析企业各类业务收入、业务量,分析企业未来获利能力。在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和获得翔实可靠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年期和收益额。对于企业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种计划安排及其它预测资料,要在核验无误的情况下方可用作参考。要综合分析社会、行业、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收益水平,审慎确定折现率。可以现有的统计数字或经济指标为基础,再进行综合分析调整。对于非亏损行业,整体企业的未来收益额可根据未来税后净利润来确定,折现率可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础,再加上3%至5%的风险报酬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外,折现率一般不高于1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机制、价格体系、企业资产重组、市场环境等方面正在发生较大变化,总体上说,企业未来收益额及其与资产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尚不能确定。因此,近期内,对整体企业进行评估时,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整体企业的成本加和法)确定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的评估值,同时采用收益现值法分析、验证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帮助判断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并为收益现值法的运用积累数据、摸索经验。遇有特殊情况时,评估人员也可采用其它具体方法和处理方式,并予以详细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行整体企业评估还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说明对于无形资产的分析判断的依据、过程和结论,说明收益现值法以及其它方法的试用、验算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要根据清查核实情况调整帐面原值、净值,对于未建帐的资产,应重新建帐。应以调整后的帐面值作为计算评估增值的基础。对于抵押或担保事项,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向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它对被评估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允市价提出了专家意见,对评估机构履行委托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据以界定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报告书也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地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做到逻辑严密,格式规范,概念清晰、准确,内容真实、全面,结论清楚、肯定,叙述简明扼要。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要注意维护被评估资产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 资产评估机构。写明评估机构名称、评估资格的类型及审批部门。
2.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写明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产权持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简述资产占有方的概况。
3. 评估目的。写明经济情形类型、涉及有关方的名称、产权隶属关系及经济情形进展情况等。
4. 评估范围和对象。说明经济情形涉及资产的范围、类型、所处位置、归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置方式等。
5. 评估过程。写明评估起止时间、主要步骤。
6. 评估原则。概括写明评估中遵循的主要原则。
7. 评估依据。概括写明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8. 评估基准日。写明唯一的评估基准日期,说明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9. 评估结果。报告各类资产和负债以及总资产、净资产的评估价及重置价。
10. 评估结果有效期。写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11. 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写明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的处理原则。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当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但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时,应予以说明,提醒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12. 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写明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说明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13. 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范围。写明未经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1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5. 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16.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代表、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报告复核人签名,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包括如下方面:
1. 附件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使用范围的声明。
写明附件供委托方用作了解评估有关情况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允许,附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2. 附件二:各项资产负债的评估结果清单。按明细列出每项资产和负债的名称、评估值,固定资产还需列出编号、规格、型号、重置价值。
3. 附件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4. 附件四:能够表明经济情形涉及资产范围、对象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文件资料。
5. 附件五: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图、开工证明、征地许可证等能表明产权归属的文件。
6. 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和附件装订成册,封面上标明“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送交委托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委托方报送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材料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使用范围的声明。
写明仅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2. 材料二:评估结果汇总表。写明各类资产、负债、总资产、净资产的帐面原、净值,重置价、评估价,以清查调整后帐面值为准计算的评估价比帐面净值的增减额和增减率。
3. 材料三:各项资产负债的清查评估明细表。
4. 材料四:企业清查资产和资产评估机构抽查、核实情况。
5. 材料五:各类资产、负债评估情况详细说明。包括具体评估方法、计算公式、计价标准、重要计价依据、主要资产评估示例、评估中主要问题等。
6. 材料六:关于无形资产的情况说明。包括对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7. 材料七: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原始会计资料。
8. 材料八:运用收益现值法或其它方法对整体企业进行分析、验证评估的情况。当评估对象不是整体企业时不需此件。
9. 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
《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封面注明“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评估项目名称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由评估机构直接报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也可由占有被评估资产的委托方转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还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报送必要的工作底稿,并根据审核验证意见修改评估报告,调整评估结果,直至审查通过。
第十五章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和项目档案
第一百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是从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业务委托开始至完成全部评估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评估人员所取得或编制的反映资产评估项目全貌和评估结论形成过程及根据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应当由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评估项目组织管理、评估对象状况、评估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的分析处理等方面情况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目录;
2. 评估过程总结说明;
3. 评估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组织安排、评估起止时间、评估范围、对象、程序和方法等;
4. 评估方案实际执行情况;
5. 各类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6. 资产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7. 评估目的相关文件;
8. 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情况说明;
9. 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帐单,询证函,平面图,鉴定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设备运行记录和大修理、改造记录等;
10. 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11. 资产鉴定表;
12. 作为作价依据的法规制度文件、技术经济标准、价格标准、价格资料、询价记录等;
13. 各项资产及负债评估详细工作记录和具体情况说明,发现的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14. 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
15. 对资产评估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6. 评估机构内部复核人员及机构负责人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和前述工作底稿的检查、复核意见及修改调整情况;
17.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审核验证意见和修改、调整要求,以及评估机构进行的修改、调整和其它情况。
每份工作底稿上均需注明日期、撰写或收集人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评估工作全部结束后,工作底稿单独汇编成册,归入该评估项目的档案之中。
第一百三十条 评估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立档、保管、使用、销毁等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根据评估对象及有关资料的保密要求,确定适宜的建档内容、档案查阅范围和保管期限。要注意保护国家和委托方的秘密,维护委托方和本机构的商业利益。要真实、全面、清晰地反映评估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事项,明确责任。要注意充分利用评估报告,总结积累经验,提供数据和处理模式,提高评估水平。要为资产评估管理提供扎实可信的档案资料。
第一百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档案按项目立档,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协议书;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工作底稿;立项、审核验证、确认文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档案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和评估项目具体情况来确定。除另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之外,当评估目的为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交易以及涉及财产纠纷时,该项目的档案须保存十年以上;其它评估目的档案保存五年以上。当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评估目的未能实现时,档案保存二年以上。以上年限均从评估基准日算起。
附件:
资产评估附表清单
附表1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附表2.1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附表2.2&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发布时间:2007-1-19 13: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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