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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负最终责任:

      1、内控。使保险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资产规模相适应的内控体系,并对保险公司内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2、风险。使保险公司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并对保险公司业务、财务、内控和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风险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3、合规。使保险公司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并对保险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强化董事职责

      1、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声誉,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

      2、董事应当诚信勤勉,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3、董事应当并有权要求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各种资料或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5、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董事会应当每年将董事的尽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促进科学决策和充分监督,保险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任免

      与保险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对公司事务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人士,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就其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除失职及其它不适宜担任职务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被免职。独立董事辞职或者因特殊原因被提前免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说明情况,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保监会陈述意见。

      2、独立董事的权责

      对保险公司的高管人员任免及薪酬激励措施、重大关联交易以及其它可能对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

      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四)专业委员会

      为切实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和水平,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

      1、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查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控评估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管理部门提交的合规报告,并就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审计委员会负责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2、提名薪酬委员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提名薪酬委员会应当使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措施与公司经营效益和个人业绩相适应。

      三、发挥监事会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工作规则,明确监事会职责,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监事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审慎勤勉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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