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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

    (一) 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 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

    (三) 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

    (四) 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

    (五) 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

    (六) 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七) 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八) 负责组织或根据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

    (九)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

    (一) 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二) 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

    (一) 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

    (二) 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 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 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

    (四) 周密安排培训师资;

    (五) 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 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

    (七) 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

    (八) 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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