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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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