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 关于公布《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水平测试指引》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

    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三章 登记事项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