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瑞典专利法 【颁布部门】瑞典 【颁布日期】1967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68年01月01日 【正 文】瑞典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凡作出能应用于工业的某项发明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经申请,可按照本专利法第一到第十章的规定有权在我国获得该项发明的专利,从而取得在商业上利用此项发明的专有权。关于欧洲专利的规定列在第十一章。
下列各项,不应视为发明: 1)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2)艺术创作;
3)实施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或经营商业的方案、规则或方法,或计算机程序;
4)情报介绍。
对人体或动物施行的科学手术法、治疗法或诊断方法也不应视为发明。但是,这一规定不影响对这类方法中使用的包括物质及其合成物的产品授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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