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法调整的关系
第2条 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力机构
第3条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
第二章 专利性的条件
第4条 发明专利性的条件
第5条 实用新型专利性的条件
第6条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性的条件
第三章 创造人和专利权人
第7条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创造人
第8条 专利权人
第91条 履行国家合同创造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
第四章 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第10条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人独占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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