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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5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三条 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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