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 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任务,以及管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条 对危害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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