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1988年1月3日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7月15日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1995年4月23日务院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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