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
发文日期:2002-06-01 实施日期:2002-06-01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3号)
为了适应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需要,特制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二年六月一日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批办法(暂行)
一、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 (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 (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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