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发文日期:1993-01-27 实施日期:1993-01-27 发文机关: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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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院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利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本院所属的研究所、工厂、公司、机关、学校、台、站、中心等一切事业和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护本院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是指本院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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