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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 律师的执业活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四条 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
    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
    法执业。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
    律师职业形象。
    第八条 律师应当诚实信用、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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