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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境
    第三章 居留
    第四章 旅行
    第五章 出境
    第六章 管理机关
    第七章 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边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过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 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 境
    第六条 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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