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
  •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   推荐  
      科普之友首页   专利     科普      动物      植物    天文   考古   前沿科技
     您现在的位置在:  首页>>专利 >>专利法规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关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一)跨国收养申请书;
    (二)出生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五)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六)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1 >   < 2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Copyriht 2007 - 2008 ©  科普之友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