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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 (2001-06-04 09:01:2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
      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凭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第四条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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