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
< 1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