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 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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