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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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