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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国家保护水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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