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1-01-31 93年8月4日 国务院令第12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
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
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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