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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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