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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