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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