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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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