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规 则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管 辖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 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 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 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 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 易等争议。
前款所述争议包括: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三)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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