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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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