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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1993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3月31日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市政机构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七节 宣誓效忠
    第五章 经济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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