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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则
    附件一 香港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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