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三章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 第七章 附 则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
< 1 > <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