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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国务院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且可以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第八条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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