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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次修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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