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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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