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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防专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18号)

    现公布《国防专利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

    第三条 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分别负责地方系统和军队系统的国防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国防专利申请以及国防专利的保密工作,在解密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防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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