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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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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本〕)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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