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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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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本〕)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条第二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三、第三条修改为:“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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