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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70811
    【实施日期】 19970901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
    【名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题注】 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 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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