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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0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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