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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30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四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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