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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等。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总发行,是指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统一包销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批发,是指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零售,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出租,是指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读者提供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展销,是指在固定场所或者以固定方式于一定时间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出版物发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 依法设立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和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非依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新闻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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