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6月4日国务院令8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促进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1 > < 2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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