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登记工作的受理时间,各产权登记授权和委托单位请于5月30日前将符合登记范围、材料审核通过的企业户数报我办并领取集体资产产权证,对部分产权登记未授权、委托的单位所属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5月初至6月底送我办复核,并由我办直接打印颁发集体资产产权证,对因各种原因仍未发放产权登记证的集体企业,应另行造册上报说明有关情况。
五、请你们在全面完成所属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做好有关产权登记材科的整理归档工作。我办将对发证工作进行抽查。凡发现错发产权证情况的将责成其纠正,同时耍求错发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根据错发情况,我办将酌情处理直至收回授权、委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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