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关于本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
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
2001午4月26日 沪国资集[2001]158号
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资(集资)办、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
为了更好地促迸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推动集体经济结构调整,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1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精神,以及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021号),现就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集体企业发生下列产权转让行为的,应明晰产权归属:
1、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2、集体企业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
3、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4、集体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发生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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