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2001年12月24日沪国资集[2001]493号
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深化集体企业改革,调整集体经济结构,加快集体资产的流动与重组,现就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集体企业转制、改制步伐。在清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集体资产从企业中加快退出。集体资产退出,耍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可以采取在安置职工以及落实债权的基础上,出售、转让集体资产产权,也可以采取股份合作制、融资性租赁、期权设置以及实施破产等多种形式。
二、加快“挂靠”集体企业退出步伐。明晰企业财产归属,明确企业性质,还其历史本来面目,按照《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财清字[1998]9号)要求,认真做好“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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