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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三、对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集体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依法破产。

    四、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采取股份合作制形式,可视企业的实际状况,采取不同的资产置换方式。资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以“零”价向企业职工出让。

    五、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产权转让可采取融资租赁形式,购买企业股权的职工先按协议以租赁形式经营企业,协议屐行期满,可参照企业收购兼并抵扣政策,从融资租赁费中,核减职工安置费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六、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可拿出一定比例的集体资产设置期股。经营者告投入其认购股本的一部分资金,在三至五年内,用分得红利将期股买成实股,在期股买成实股之前,期股既不能带走,也不能转让。职工可以将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职务发明成果可以作价入股,享受分红;也可以用分得红利将期股变成实股;离开企业后,可以继续持股或者转让给他人。

    七、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在具有高新技术成果、特殊人力资本或其他智力成果的经营者和技术人员购买企业股权时,可大胆探索“购买价格优惠”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激励方式。

    八、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沪国集[2001]494号),清晰集体资产产权。鼓励经营者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期权激励等方式持有企业股份。

    九、对退出的集体资产,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享受相应的抵扣政策。

    十、对集体资产退出前存在的不实资产核销,参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和《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20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为确保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顺利退出,应按照《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实施意见》(沪国资集[2001]496号)要求,认真做好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工作,防止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的产权纠纷。

    十二、对集体资产退出的企业应当依法审计、资产评估,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资产评估按照《关于做好本市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意见》(沪国资集[2001]495号)实施。

    十三、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职工工龄补偿。企业给予职工的工龄补偿,可以用现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在资产存量中一次性抵扣,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存量中一次性抵扣已包括职工安置费的,企业不得再给予职工工龄补偿费。

    十四、集体企业通过出售、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安置职工、作各项抵扣和偿还欠交,其结佘部分可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用于一定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集体资产的产权交易应当在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所(现为上海产权交易所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按照《关于做好本市转制改制产权变动集体企业资产评估的意见》(沪国资集[2001]495号)规定,实施集体资产退出,其产权交易的底价即为经鉴证的资产评估值,若成交价在交易底价90%以下(不含90%)的,须经企业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按照《关于本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沪国资集[2001]158号)规定,凡产权归属不明晰未经查证和确认的,产权交易所一律不予鉴证交易。

    十六、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十分复杂的工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方案的审核工作。各级联合经济组织耍加强指导,特别耍做好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职工权益的保障工作。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方案,需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既稳步推进、有序退出,又要防止集体资产流失。集体资产退出后,应向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十七、各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根据各自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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