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3月20日
1900年12月14日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6月2日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修订;1934年6月2日在伦敦修订;1958年10月31日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正。
目 录*
第一条 本联盟的建立;工业产权的范围 第二条 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 第三条 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 第四条 A. 至1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 G. 专利:申请的分案 第四条之二 专利:在不同的国家就同一发明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 第四条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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