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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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