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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而不必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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