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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下列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一)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二)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四)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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