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11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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